付某某
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王玉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绍文(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
委托代理人:蔡修明,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华容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绍文,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账目尚待进一步查清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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