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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胡长某与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胡长某
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陈川川(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某,男,生于1963年6月14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胡长某,女,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枝城镇宜化小区一排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784498010E。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葵,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川川,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付某某、胡长某与被告宜昌当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
二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胡长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付某某、胡长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胡长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付某某、胡长某负担。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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