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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孙某某、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16日,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林,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65年10月23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反诉原告):董某,男,生于1985年9月1日,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亚雄,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董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孙某某、董某于2018年10月23日提起反诉后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某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对本诉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某对本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某撤回本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柴兰

书记员: 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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