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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国文,男,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强,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文与被告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文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国文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国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国文负担。
审判员 田建江
书记员:樊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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