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欢,石头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星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农民,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卿,湖北和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彭星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应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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