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张晓艳,系鸡西市滴道区白云法律服务所主任。
被告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鸡西监狱。
第三人吕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第三人吕某荣,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山东省即墨市。
第三人吕某英,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肖振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高秀艳,系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吕某荣、吕某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长 张洪霞 审判员 吴 明 审判员 夏世清
书记员: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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