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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付大东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
刘华(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付大东

原告付某。
委托代理人刘华,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
被告付大东。
原告付某与被告付大东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付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田昕、代理审判员高邦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2年12份,被告的住房需改建,但其改建方案影响原告住房的通风、采光和出路。
在此情况下,被告付大东通过中间人付安明出面,与原告协商,要求原告予以配合改建,并补偿原告70000元,作为对原告通风、采光和出路受影响的补偿,于被告改建的房屋封顶时一次性付清。
2012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中间人付安明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协议了以上协商内容。
但现在被告改建的住房早已封顶并已完工,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相关协议时,被告以无理的理由拒绝按约定支付应当支付的补偿款70000元。
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没有支付。
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一、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协议,由于被告建造房屋占用被告通道,被告自愿补偿因通风、采光、影响出行等的经济补偿7万元;
二、照片八张,证明被告所建住房与原告相邻,历史通道被被告占压,且影响原告通风、采光、影响原告出行,被告的房屋现在已经建成;
三、原告之父付立家(已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一份,证明原告现有房屋属家庭祖传宅基地,付立家去世后,原告享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被告付大东没有答辩,没有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相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本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为相邻关系所签订的协议,本院依法均予以采信。
通过对上述有效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法庭调查,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均住居在大悟县城关镇长征南路漫水桥桥头处。
2012年12份,被告付大东的住房需改建,但其改建方案影响原告付某住房的通风、采光和出路等。
在此情况下,被告付大东通过中间人付安明出面,与原告付某协商,要求原告付某予以配合改建,并答应补偿原告付某70000元,作为对原告付某通风、采光和出路等受影响的补偿,于被告付大东改建的房屋封顶时一次性付清。
2012年12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中间人付安明在场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该协商的内容,且有中间人付安明及原告付某称其哥付三和被告付大东之弟付小东当时在场但签名均是原、被告双方代签的。
但现在被告付大东改建的住房早已封顶并已完工,原告付某要求被告付大东履行该协议时,被告付大东一直未付。
故原告付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因改建住房与相邻一方的原告协商影响相邻关系的问题而达成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协议,被告付大东未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支付的民事责任。
被告付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大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付某住房的通风、采光和出路等受影响的补偿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付大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费用,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因改建住房与相邻一方的原告协商影响相邻关系的问题而达成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协议书》为合法有效协议,被告付大东未按双方约定履行义务,依法应承担支付的民事责任。
被告付大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大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付某住房的通风、采光和出路等受影响的补偿7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付大东负担。

审判长:付强

书记员: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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