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连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原告付某连,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涉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裕华东路龙田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赵改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华,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付某连与被告涉县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付某连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0元,由原告付某连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连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000元,由原告付某连负担。
审判长:白靖
审判员:李同所
审判员:程肖芬
书记员: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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