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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和、付某某等与谷力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委托代理人:马海军,肇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谷力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被告:董凤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付和、付某某与被告谷力会、董凤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付和、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谷力会、董凤春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第一被告谷力会是原告人付和的儿媳妇,原告的儿子于2015年9月份去世,原告付某某也已经成家另过,在2015年原告付和与其大女儿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第一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二原告的家庭承包田(包括付和已故妻子的土地)共计18.4亩转包给了第二被告董凤春。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但二被告不同意返还土地。故诉至人民法院,具体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将承包田18.4亩返还给原告经营;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谷力会、董凤春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付和与被告谷力会系公公儿媳关系,第一被告谷力会擅自将原告二人的承包田18.4亩,转包给第二被告董凤春经营。原告提供的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泡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证实了原告付和、付某某及其家人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共分得家庭承包田36.8亩,其中原告付和、付某某分得承包田共计18.4亩。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泡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了原告的事实主张,且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四)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谷力会、董凤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肇源县二站镇莲花泡村的承包田18.4亩,返还给原告付和、付某某经营。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兴波

书记员: 贺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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