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海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栋,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海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地址: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东方名都B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甜,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建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某某担负。
审判员 刘元春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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