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伟,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
书记员: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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