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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枣阳市商业汽车修理厂、唐家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委托代理人黄先元,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枣阳市商业汽车修理厂。
住所地:枣阳市西城襄阳路北侧75号。
被告唐家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告枣阳市商业汽车修理厂、被告唐家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审判长  段钦雁 审判员  彭金宏 审判员  李吉超

书记员: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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