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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某某
许凤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文雪庆(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
蒋某某
王小路(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凤君,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雪庆,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小路,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民一初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凤君,被上诉人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小路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付某某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付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对该笔欠款有分期偿还的约定,故对其要求分期偿还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付某某向蒋某某出具欠条是因双方之间供应石材的买卖关系,蒋某某自2010年起向付某某供应石材,经双方确认,付某某截止2014年7月28日尚欠蒋某某石材款95000元。欠条中虽然未约定付款时间,但该款系因买卖货物所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买卖双方确认货款数额的次日,买受人付某某即应支付货款,其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蒋某某有权要求付某某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付某某因违约给蒋某某造成的损失,原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因2014年7月29日付某某即应付款而其未予支付,故一审法院自2014年7月29日起算利息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付某某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付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对该笔欠款有分期偿还的约定,故对其要求分期偿还债务的请求不予支持。
付某某向蒋某某出具欠条是因双方之间供应石材的买卖关系,蒋某某自2010年起向付某某供应石材,经双方确认,付某某截止2014年7月28日尚欠蒋某某石材款95000元。欠条中虽然未约定付款时间,但该款系因买卖货物所形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之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买卖双方确认货款数额的次日,买受人付某某即应支付货款,其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蒋某某有权要求付某某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付某某因违约给蒋某某造成的损失,原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并无不当。因2014年7月29日付某某即应付款而其未予支付,故一审法院自2014年7月29日起算利息损失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付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小云
审判员:苏红玲
审判员: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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