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亿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勇(系原告付亿国侄子),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山,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灵寿县。
付亿国与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付亿国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亿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付亿国负担。
审判员 刘梅
书记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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