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茜,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熊小宝
书记员: 刘迎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