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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易某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庆鸣,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某成。
被告袁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易某成、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易某成和袁某的房屋,限额1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易某成位于枝江市马家店私营经济园新华路107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0126644)、查封被告易某成位于枝江市马家店民主大道36号房屋一套(产籍号:00-00-bamy4-030504、备案证号:201301477),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告袁某位于武昌区团结村/福星国际城K4地块3栋1单元10层1室房屋一套(期房抵押证明:昌2013009091、抵押物权证号:商业房买卖合同昌120234517),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宜昌翰龙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鄂E×××××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董丹丽位于马家店团结路与公园路交汇处房屋一套(证号: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
四、上述一、二项保全限额合计为1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付某某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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