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
付某
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曹会敏
原告:付某某。
原告:付某。
法定代理人:付某某,系付某之父。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新乐,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高力斌,住所: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
委托代理人:曹会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付某诉被告齐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辉
书记员:代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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