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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丽某诉田文举、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付丽某
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
田文举
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付丽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凡,湖北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和反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田文举。
被告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左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付丽某诉被告田文举、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世某塑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熊姣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传祧、人民陪审员庄上本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丽某的委托代理人汤凡、被告田文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某塑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5年3月27日,原告付丽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17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付丽某与被告世某塑料公司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成立,被告世某塑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付丽某要求被告世某塑料公司偿还下欠本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付丽某要求被告田文举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及借据上均盖有世某塑料公司印章,故被告田文举的签字行为视为世某塑料公司的授权与追认。原告付丽某要求被告田文举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田文举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4%,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4倍。按同期贷款月利率4倍计,月利率为1.88%。从2014年7月18日至8月18日,按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88%计,利息为18800元;从2014年8月19日到2015年3月16日,按本金80万元、月利率1.88%计,利息105280元。以上利息共计124080元。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付丽某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24080元,以上合计924080元。
二、驳回原告付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帐号:17×××3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付丽某与被告世某塑料公司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成立,被告世某塑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付丽某要求被告世某塑料公司偿还下欠本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付丽某要求被告田文举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借款合同及借据上均盖有世某塑料公司印章,故被告田文举的签字行为视为世某塑料公司的授权与追认。原告付丽某要求被告田文举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田文举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利息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4%,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4倍。按同期贷款月利率4倍计,月利率为1.88%。从2014年7月18日至8月18日,按本金100万元、月利率1.88%计,利息为18800元;从2014年8月19日到2015年3月16日,按本金80万元、月利率1.88%计,利息105280元。以上利息共计124080元。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付丽某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124080元,以上合计924080元。
二、驳回原告付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3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北世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姣
审判员:李传祧
审判员:庄上本

书记员:别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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