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丹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付丹丹与被告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付丹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徐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付丹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徐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付丹丹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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