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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与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付某,女,生于1989年7月31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鹏,黄梅县蔡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接受调解,和解,领取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83年2月22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现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859311426。负责人刘共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川,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诉讼请求,有权提出调解,代为和解,提起上诉,代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原告付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5851.12元整;2、依法判决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在赣G×××××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以上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7日11时37分许,被告江某某驾驶赣G×××××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湖北省××××大道万通修理厂门前路段时,与原告付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付某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该交通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江某某与原告付某各负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被告江某某驾驶的赣G×××××轻型厢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为瑞昌市振兴物流有限公司,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是本次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应优先直接向原告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
原告付某诉被告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付某因本次事故而受到的损失共计247000元整。二、被告江某某诉前垫付15000元,扣除被告江某某应赔偿原告自费药和鉴定费等合计10000元,剩余5000元在原告付某获得保险赔付款后应予返还。以上款项均限于2018年4月16日前支付完毕。三、原告付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江伟

书记员:邓翘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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