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东林。
委托代理人王更生,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团结路93号。
被告王延安,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汤行健,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东林与被告袁某、王延安民间借贷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东林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东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东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付东林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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