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付东山、喻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东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东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英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英山县石头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胜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英山县。

上诉人付东山、喻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高东宜、付胜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英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英山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顺国、助理审判员董俊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东山及其与喻少山共同委托代理人付炜,被上诉人高东宜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立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付胜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高东宜与付胜国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20日,付胜国以夫妻共有的位于英山县温泉镇坡儿垴村一组三联二层楼房、余基和菜园地共计66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建房条件,提供给付东山、喻某某建造坡儿垴村富裕新村小区住宅楼,双方就使用土地还建房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书面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双方协议约定“共还建住房七套,车库四间”。付东山、喻某某在一期工程完工后还建给高东宜、付胜国房屋两套,车库一间,后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2009年8月31日,付东山、喻某某与付胜国签订了《建房补充协议》一份,签订该协议时高东宜未到场,由村委会会计刘水存执笔,在场人有黄友全、皮友等。《建房补充协议》对原经过公证的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约定在已还两套房屋的基础上再还一套,其余房屋及车库在二期工程中还建,并约定到其未还时,将退还未建土地面积。高东宜知道后坚决反对,不同意其丈夫付胜国与付东山、喻某某签订的《建房补充协议》,要求与付东山、喻某某解除该补充协议履行原经公证的协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无权处分合同需要有权主体追认或者无权主体事后取得处分权才能有效,在这之前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当有权主体拒绝追认或无权主体事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情形下,该合同无效。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效力待定,当其他共有人明确反对时,其处分行为即为无效。本案中,付胜国与付东山、喻某某签订的《建房补充协议》内容涉及其与高东宜共有的财产权利,高东宜未在《建房补充协议》上签名,上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高东宜在场,故上诉人提出《建房补充协议》系高东宜的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不足。《建房补充协议》约定处分的共有财产除土地使用权外还有共有的房屋,付胜国虽与高东宜系夫妻关系,但仍属独立的权利和义务主体,上诉人提出“付胜国系一家之主”的诉讼主张无法律依据,高东宜在得知付胜国签订《建房补充协议》后即表示反对,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足以认定付胜国未经共有人高东宜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共有人高东宜未追认付胜国的行为的事实。故付胜国与付东山、喻某某签订的《建房补充协议》为无效协议。高东宜提出继续履行已经公证协议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该项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可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提出“善意第三人”的诉讼主张,因上诉人依据双方公证的协议约定已“取得”付胜国、高东宜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进行房地产开发,双方并不存在争议,高东宜只是对《建房补充协议》中变更原公证协议约定的上诉人的义务内容有异议,其诉请也不涉及协议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因此,本案对上诉人提出的该项诉讼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调整。
综上,由诉人付东山、喻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付东山、喻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宋顺国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董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