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1982年9月出生,满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全黎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女,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9元,减半收取计354.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时 维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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