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与保定鼎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
陆伟(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
赵勇(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
保定鼎达商贸有限公司
邢钢

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振太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蔡富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伟、赵勇,江苏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鼎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巨力西路27号安肃镇商住楼西起第七户。
法定代表人贾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钢,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鼎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由原告仓和精密制造(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志芳

书记员:蔡文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