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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运水与宫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从运水。委托代理人:焦文升,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某,现住枣强县。

原告从运水与被告宫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从运水于2017年1月23日已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运水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7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45元由原告从运水负担。

审判员  屈其凯

书记员:桂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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