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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特朗普商标案看中国商标法的制度缺陷:优先注册与优先使用的比较

2025-06-16 李北斗 评论0

美国总统特朗普的名字“Trump”不仅寓意“王牌”,也因其个人品牌价值成为商标争夺的焦点。特朗普商标案揭示了中国商标法“优先注册”原则的局限性,与美国“优先使用”原则形成鲜明对比,凸显了中国商标制度在应对恶意抢注和品牌保护上的不足。

特朗普商标案:优先注册的无奈

2006年,特朗普向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TRUMP”商标(第37类,涉及室内装潢、修理等服务),却发现该商标已被中国商人董伟抢先注册,仅晚了十余天。特朗普以“商标具有显著性和高知名度”为由,申请复审并提起诉讼,指控对方恶意抢注。然而,中国商标法遵循“优先注册”原则,即“谁先注册,谁拥有”,不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或知名度。几经诉讼,特朗普败诉。

这一案例暴露了“优先注册”原则的弊端:即使特朗普的品牌在国际上享有盛誉,中国法律仍以注册时间为唯一标准,忽视了品牌的历史使用和市场影响力。这不仅让特朗普这样的知名人士无功而返,也为恶意抢注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美国商标法:优先使用原则的优势

相较之下,美国商标法采用“优先使用”原则,强调商标权归属取决于谁首先在商业中实际使用该商标,而非单纯的注册时间。这种制度有效遏制了恶意抢注。例如,若类似案件发生在美国,特朗普只需证明其品牌在相关领域已实际使用,便可获得商标权,而无需受制于抢注者的先注册行为。

“优先使用”原则的优势在于保护真实的市场行为,鼓励品牌创新和实际经营,而非投机性注册。这对于知名品牌和跨国企业尤为有利,避免了因地域性注册差异而导致的商标纠纷。

中国商标法的困境:恶意抢注频发

中国“优先注册”原则在实践中导致了大量恶意抢注案例,跨国企业频频受挫。例如,苹果公司为收回“iPad”和“iPhone”商标,分别支付了6000万元和2500万元;新百伦(New Balance)因使用已被注册的“新百伦”商标,被判赔偿9800万元。这些案例表明,“优先注册”原则让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不得不为商标“赎身”,增加了运营成本。

国内企业同样深受其害。统计显示,2013年中国恶意抢注案件达1826件,同比增长127.4%,其中40%涉及抢注知名商标。2015年上半年,恶意抢注案件激增至0.5万件,同比增长1.9倍。一些投机者专门针对知名品牌在未覆盖领域注册商标,待价而沽,严重损害品牌价值。

制度反思:平衡优先注册与优先使用

“优先注册”原则看似公平,保护了先注册者的权利,但其机械性规则忽视了商标的实际使用和市场背景,助长了投机行为。这种“懒政”式的制度设计不仅阻碍了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也挫伤了国内企业的品牌创新积极性。

相比之下,“优先使用”原则更注重商标的实际商业价值,但完全照搬美国模式也未必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商标注册量巨大,审查压力沉重,单纯依赖使用证据可能导致纠纷复杂化。因此,综合“优先注册”与“优先使用”原则或许是更优解。例如,可在现有制度中引入“恶意抢注认定”机制,结合商标的知名度和使用历史,赋予知名品牌更多保护;同时,鼓励企业尽早注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特朗普商标案的转机与启示

特朗普商标

特朗普当选总统后,其商标案出现转机。特朗普的“TRUMP”商标最终获初步批准。这一结果虽与政治背景不无关系,但也反映了中国在高知名度商标保护上的逐步调整。未来,中国商标法需在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平衡公平与效率,为品牌经济发展提供更好支撑。

结语

特朗普商标案是中国商标法“优先注册”原则缺陷的缩影。与美国“优先使用”原则相比,中国制度在应对恶意抢注和保护知名品牌方面存在不足。改革方向应在保留注册效率的基础上,引入使用优先的考量,完善恶意抢注的法律约束,为企业和品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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