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今麦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广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谦,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众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彭家庄村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61179008B。
法定代表人:赵圣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纯龙,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忠,山东昶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今麦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众高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今麦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今麦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今麦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今麦某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春刚
书记员: 贾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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