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仉占福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仉占福
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
张润华
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冯德亮
胡启明
肖某某
曹有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原告仉占福。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润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德亮。
委托代理人胡启明。
被告肖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有明,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仉占福诉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仉占福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仉占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仉占福诉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肖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仉占福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仉占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树
审判员:李贵新
审判员:李志鹏

书记员:闫利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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