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隽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仇银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红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根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金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仇根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第三人:仇薇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殷旭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赵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第三人:殷浩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法定代理人:殷旭鸣(系第三人殷浩轩父亲),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XXX弄XXX号。
上述被告与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忠、戴汉诚,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仇银妹、仇某某、仇红根、仇根妹、仇金妹、仇根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后,因仇薇巍、殷旭鸣、赵军、殷浩轩与本案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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