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仇春军、刘某某等与魏大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仇春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伟哲,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大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正定县。

仇春军、刘某某与魏大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仇春军、刘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仇春军、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苗雪魁

书记员: 韦利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