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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文义与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仇文义
于宝祥(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高天书(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

原告:仇文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宝祥,系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天书,系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文义与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文义以已经和被告张某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仇文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仇文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仇文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万发亮

书记员:谢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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