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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某某与王术海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仇某某
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
王术海
王亮
王术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陈明洁

原告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所地遵化。
委托代理人李晓江,河北承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术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遵化。
被告王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王术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遵化。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西。
代表人董慧勇,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洁,该公司职员。
原告仇某某与被告王术海、王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夫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晓江、被告王术海(亦被告王亮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明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仇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仇某某主张车损合计70260元,向本院提交了大唐公估报告予以证实,三被告均提出异议,且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车损评估,评定原告车损合计63675元,因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系第三方委托,而河北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意见系原告单方委托,故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力大于河北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意见,故本院确定原告车损63675元。原告仇某某主张鉴定费合计2108元,向本院提交了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且该项费用系原告为评定自身损失情况所开支的必要、合理费用,结合两次鉴定结论,本院确定原告开支鉴定费的合理部分为1910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仇某某的损失确认如下:车损63675元,鉴定费1910元,合计65585元。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承保了冀BX0830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和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辩称主张冀BX083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超载,但未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的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仇某某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承担。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项下赔偿63585元;
二、驳回原告仇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230元,由被告王术海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仇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仇某某主张车损合计70260元,向本院提交了大唐公估报告予以证实,三被告均提出异议,且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委托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车损评估,评定原告车损合计63675元,因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系第三方委托,而河北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意见系原告单方委托,故河北鑫广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力大于河北唐山大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意见,故本院确定原告车损63675元。原告仇某某主张鉴定费合计2108元,向本院提交了鉴定费票据予以证实,且该项费用系原告为评定自身损失情况所开支的必要、合理费用,结合两次鉴定结论,本院确定原告开支鉴定费的合理部分为1910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仇某某的损失确认如下:车损63675元,鉴定费1910元,合计65585元。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承保了冀BX0830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和不计免赔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辩称主张冀BX0830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超载,但未向本院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的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仇某某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由被告人保财险迁西支公司承担。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2000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项下赔偿63585元;
二、驳回原告仇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仇某某负担230元,由被告王术海负担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担550元。

审判长:张夫美

书记员:马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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