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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科置业有限公司与江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
周杨(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
赵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
江北
尹琼芳(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杨(特别授权代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赵鼎(特别授权代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北,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尹琼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湖北亿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乔光海
审判员:丁洁
审判员:叶正祥

书记员:李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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