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贝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航塘公路XXX号XXX幢二层2099车间。
法定代表人:蒋子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丹,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冬杰,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叶林。
申请人上海贝精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236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沈敏兰
书记员: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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