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韩凤(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
宋某某
刘俊涛
荣赞赫
孙彦华
荣耀宽
张明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二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凤,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汉族,无职业,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俊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钻井一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赞赫,男,汉族,个体工商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荣耀宽,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庆人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刘俊涛、荣赞赫、孙彦华、荣耀宽、张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4)州永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查,2013年9月18日20时36分,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LN2523的捷达轿车沿大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肇路大广高速立交桥东侧,在超前方同向行使的侯庆驾驶的车牌号为黑EX1313哈飞路宝出租车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荣赞赫驾驶的黑EXS168号解放客运货车相撞,后黑EX1313汽车又与黑LN2523号汽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造成宋某某及其乘车人宋禹桐受伤,荣赞赫及乘车人刘俊涛、孙彦华、荣耀宽、张明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荣赞赫、侯庆无责任,乘车人无责任。荣赞赫、刘俊涛、孙彦华、荣耀宽、张明住院治疗,包括医疗费在内等各项支出为32972.53元。医嘱均为二级护理。车辆损失金额鉴定为23546元。2013年5月17日,孙彦华将车牌号为黑EXS168的解放客运货车在大庆人寿公司投保商业险,即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含驾驶人和乘客)、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合同约定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58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保险金额为3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保险金额为每座30000元X4座。合同有效期间自2013年5月18日零时起至2014年5月17日二十四时止。2013年7月15日,孙彦华将该车在大庆人寿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16日零时至2014年7月15日二十四时止。孙彦华于2012年注册成立肇州县新艺华家具商店,经营项目为家具零售业务,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实际经营者为荣耀宽、荣赞赫。庭审过程中,刘俊涛、张明表示放弃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关于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处理多个纠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基于被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被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侵权责任合并处理,在一个程序中处理多个纠纷,在保护私权、保障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富有效率的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符合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关于宋某某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刘俊涛、荣赞赫、孙彦华、荣耀宽、张明五人中,除孙彦华以外,其余四人按照机动车车上人员险合同获得了相应赔偿,而孙彦华作为机动车被保险人,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险合同理赔对象,原审判决宋某某在本案中负担孙彦华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大庆人寿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宋某某请求赔偿权利可另诉解决。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邮寄送达费588元,由上诉人大庆人寿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处理多个纠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基于被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将被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与侵权责任合并处理,在一个程序中处理多个纠纷,在保护私权、保障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当事人提供富有效率的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符合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追求。关于宋某某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问题。刘俊涛、荣赞赫、孙彦华、荣耀宽、张明五人中,除孙彦华以外,其余四人按照机动车车上人员险合同获得了相应赔偿,而孙彦华作为机动车被保险人,不属于机动车车上人员险合同理赔对象,原审判决宋某某在本案中负担孙彦华相应损失并无不当。大庆人寿公司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宋某某请求赔偿权利可另诉解决。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邮寄送达费588元,由上诉人大庆人寿公司负担。
审判长:丛海彬
审判员:王海燕
审判员:杨晓惠
书记员:王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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