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阳大道(丹桂花卉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05000347X5。
法定代表人:林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无业,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某落实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前由京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山县劳动仲裁委)做出京劳人裁字[2017]27-2号终局仲裁裁决。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该终局仲裁裁决,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2018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2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被申请人方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运华到庭参加诉讼。
2018年2月2日,申请人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撤销京山县劳动仲裁委京劳人裁字[2017]27-2号终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京山艳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肖芄
审判员 李芙蓉
审判员 许德明
书记员: 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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