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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安陆市诚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
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安陆市诚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肖某某

原告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曹武镇曹场街。
法定代表人熊文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安陆市诚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辛榨乡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大兴,总经理。
被告肖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安陆市诚兴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2230元,由原告京山泰昌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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