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
李循(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周克静(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晏和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原告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人民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郑雄,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循、周克静,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三路1幢。
法定代表人林桂霖,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晏和平,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禾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京山汉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李登建
审判员:谭江楠
书记员: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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