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永兴镇屈场村。
法定代表人余培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84号。
法定代表人黄强。
本院受理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逾期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振华 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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