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
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
京山德和机电产业有限公司
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永兴镇屈场村。
法定代表人余培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山德和机电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汪华。
本院受理原告京山永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京山德和机电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5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书七日内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1627元,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符丽
审判员:谭江楠
审判员:李登建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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