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明方林

原告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宋公路鲢鱼沟,组织机构代码:67649091-9。
法定代表人唐晓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观山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方林,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鄂0821财保50号、50-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案外人(担保人)袁坤斌在中国农业银行京山京源支行的存款12万元予以了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曹振华

书记员:王一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