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明方林
原告京山武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京宋公路鲢鱼沟,组织机构代码:67649091-9。
法定代表人唐晓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观山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冯光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方林,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鄂0821财保50号、50-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大冶市新冶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案外人(担保人)袁坤斌在中国农业银行京山京源支行的存款12万元予以了冻结,现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曹振华
书记员:王一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