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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林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解除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京山林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京山温泉新区城山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林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温泉新区温泉路(汤堰学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庆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京山林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鄂0821民初28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京山林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京山林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曹振华
人民陪审员 赵大波
人民陪审员 郑谦兵

书记员: 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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