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京山昌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轻机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57697991X6。
法定代表人:阮晓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霞,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荆门市欣海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47660963K。
法定代表人熊希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京山昌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门市欣海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荆门市欣海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3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京山昌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荆门市欣海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3000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京顺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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