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京山德兴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一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95930008M。
法定代表人:侯承诚,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
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启、杨威,
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
京山德兴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需以京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与京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登记管理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汪烊
书记员: 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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