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工行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何永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霞、王媛,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阳大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加林,董事长。
被告:黄加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被告:李红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受理原告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黄加林、李红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京山县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吉平
书记员:王一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