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县水务局
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田某某
胡某某
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王亮(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京山县水务局,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宋伯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农民,系胡田峰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农民,系胡田峰之母。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彭仁峰,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京山县坪坝镇坪坝新街。
负责人:张阳,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亮,京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京山县水务局因与被上诉人田某某、胡某某、原审被告京山县坪坝镇人民政府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元,退还京山县水务局。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一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5元,退还京山县水务局。
审判长:苏华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李瑞
书记员: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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