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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棉花公司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京山县棉花公司
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京山县棉花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沿河北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8817360-0。
法定代表人贾想龙,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清平、鲁运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县棉花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山县棉花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京山县棉花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山县棉花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京山县棉花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振华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王美发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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