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波。
委托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山县孙某某横岭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64号。
负责人熊少琨,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敏,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副经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董菁菁 代理审判员 王 冉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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