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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温泉路(文峰西路)。法定代表人谢家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绿林路75号。法定代表人谢家雄,总经理。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英 审 判 员 黄厚安 代理审判员 周建立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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