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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温泉路(文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谢家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大林,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绿林路75号。
法定代表人谢家雄,总经理。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英 审 判 员  黄厚安 代理审判员  周建立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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