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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

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新阳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周志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经济开发区绿林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毛贵龙,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豪威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京山县京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邓双跃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赵大波

书记员:彭艮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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